发达国家税优健康险启示

发达国家对税优健康险政策的制度安排,表现看来差异较大,但背后的制度逻辑有相似之处,值得借鉴学习。

1.从健康险税优产品来看,从主要OECD国家来看,商业健康保险一般有企业购买的团体保险和个人购买的个人或家庭保险两种形式,但从整体来看,税优健康险产品在以下几个方面区别于我国,一是市场上销售的健康险产品均纳入税优产品范围,而我国除了根据示范条款开发的45个健康险税优条款,其他均不纳入税优范围,且针对保险公司还提出准入门槛。二是一般都是消费型的健康保险险种,不像我国设计为“医疗险+个人万能账户”的形式。三是健康险税优险种除了医疗保险,有些还扩展至护理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等。四是将健康险税优扩展到家庭成员。

2.从健康险税优力度来看,在商业医疗保险模式下,个人承担更多的医疗保障责任,国家给予的税优力度普遍较大。比如,美国对企业为员工承担的商业健康保险保费不设税优上限,对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税优力度也比较大。而在国家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模式下,由于国家已经提供保障程度较高的保障,因此,健康险税优力度相对较小。澳大利亚是国家医疗保险模式下提供税优政策较大的国家,主要是考虑通过税优杠杆鼓励富裕人群购买健康险,并分流到私立医疗机构就医,这一方面能满足富裕人群多样化的医疗保障需求,在减轻公立医疗机构负担的同时,有力地促进了私立医疗机构的发展,另一方面通过替代效应释放一部分政府财政,把这笔钱投入低收入人群,从而将近乎免费的公立医疗资源更多倾斜中低收入人群。

3.从健康险税优覆盖范围和优惠额度来看,对于企业为员工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一般采用税前列支的方式,同时一般设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或缴费上限,只有法国等少数国家同时将定额和比例结合使用。对于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主要采取税前列支的方式,也有直接将保费补贴直接支付给保险公司的做法(如澳大利亚)。同时,也普遍设置了税前扣减额度或保费折扣比例。比如,爱尔兰商业健康保险的保费不超过1000欧元的部分,可享受相当于保费20%的税优待遇。合适的比例和限额水平,鼓励有较强保险需求和一定购买力的中等收入人群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同时限制高收入人群的优惠额度,在扩大商业健康保险覆盖面,改善分配效应和控制税优总量等政策目标之间取得平衡。比如,澳大利亚、奥地利等国家通过税优政策的改革,逐步减少和取消对高收入人群的保费补贴。

4.从健康险税优的征管方法来看,不同国家对健康险税优的征管,与本国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紧密结合。OECD国家都是实行综合的个税征收制度,大部分国家实行税源扣缴的征缴方式,同时结合自行日常申报或年终综合申报。

以税前列支法的美国为例,对团体保险的减税制度采取源头代缴和年终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作为税收优惠政策的监管手段,国家税务局要求企业和保险公司同时向其提交相应的收入或缴费凭证,每年以5%的比例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抽查,发现造假行为,将处于高额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实行税额减免法的澳大利亚,纳税人可通过两种方式申请,一是在购买时主动声明本年预计收入,保险公司将根据客户收入计算保费优惠额度,从保费中扣除,并定期向政府申领相应的保费补贴。如纳税人在购买时预测收入与实际水平有较大差异,相关的税额差额可在年末调整;二是在年末,纳税人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保费证明申请退税。澳大利亚税务稽查采用重点审计的方法,每年以1-2%的比例进行抽查,再从中选择人群进行重点审计。

 

上述文章摘自《中国银行保险报》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0-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