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型商车险精算规定发布

为确保车险综合改革顺利推进,9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示范型商车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精算规定》)。《精算规定》主要从两方面着手进行规范,包括建立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明确保费不足准备金的评估标准。此外,《精算规定》还明确了总精算师的职责。

《精算规定》共分7个部分,分别是适用范围、保费构成、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保费不足准备金的评估、总精算师的职责、监管措施以及附则。

除明确了保费厘定基本原则、保费计算公式及所使用的行业基准、附加费用率的标准等以外,为确保各家险企能够更加理性地经营和竞争,此次《精算规定》规定保险公司应建立费率回溯和产品纠偏机制,明确了保费充足性测试的计算公式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的评估标准。

具体来看,《精算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实现动态监测、分析费率精算假设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偏离度,及时对商车险费率进行调整。与此同时,为杜绝频繁调整条款费率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除监管机构责令保险公司重新备案产品或保险公司精算假设与经营实际发生重大偏差等原因外,保险公司调整商车险条款费率的频率不高于3个月一次。

《精算规定》还要求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完善商车险的保费充足性测试流程,以中国精算师协会发布的行业基准纯风险保费为基础,在每季度末对所有未满期保单逐单测试保费充足性,并按照规定评估保费不足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在每季度末根据本规定评估商车险保费不足准备金,并在每季度结束1个月内将评估结果报告监管机构。

总精算师的职责在《精算规定》中进一步凸显,要求总精算师应定期对定价假设合理性进行评估,若定价假设与实际经营结果存在重大偏差或保险公司出现定价不足等重大风险,总精算师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精算规定》中的监管目标更加明确、措施更加细化和实事求是。对于保险公司向监管机构备案的商车险产品存在费率不充足或不准确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情形的,监管机构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该产品,并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费率执行情况实施监管。对于保险公司自主定价系数实际执行情况与备案水平存在重大偏差、手续费率突破备案上限等违反产品监管行为的,监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精算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车险自主定价改革试点地区费率方案报送有关要求的通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车险费率监管有关要求的通知》同时废止。

 

上述文章摘自《中国银行保险报》官方网站

发布时间:2020-09-11